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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要件有哪些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14 19: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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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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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是: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错;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中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导致当事人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构成要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如患者为了就诊进入医院但还没有挂号时受到院方过失伤害,常见的有:急诊找不到医护人员、挂号室拒收大额现钞、导医错误、医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伤害等情形,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此时医患双方的当事人是为缔约契约而接触磋商,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仍产生了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中主要是医院(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迟延履行)、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加害给付)等。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附随义务。如病人出院后,由于院方没有明确告知服药的方法和剂量而致患者错误服用而受到伤害时,或患者在诊治结束后院方没有保护患者的隐私,予以暴露或张扬,或擅自将其可辨认当事人的照片用于论文的发表,或患者在他院治疗时需要既往的病史记录,而保存病历的院方拒不提供病历等临床资料并造成患者损失的,就违反了合同关系中的后合同义务。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

什么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含义: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如患者为了就诊进入医院但还没有挂号时受到院方过失伤害,常见的有:急诊找不到医护人员、挂号室拒收大额现钞、导医错误、医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伤害等情形,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此时医患双方的当事人是为缔约契约而接触磋商,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仍产生了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 中主要是医院(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迟延履行)、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加害给付)等。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医疗纠纷大多是瑕疵履行,瑕疵履行包括不适当履行(如因粗心或不负责任而使诊治不准确,治疗不彻底,或将药品调剂错误或未告知患者服用药品的方法致患者服用剂量过大而加重病情)和加害给付(如手术部位错误、消毒不严致患者感染等)。当然患者(债权人)也可以不按时服药或不接受正当的治疗而妨害疗效(受领迟延)等。这些都是由于债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医患双方的约定或医疗法规的规定,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造成的,也是医疗纠纷的主要根源。在实践中,由于院方的违约而造成患者的身体伤害的,同时又构成了对患者的侵权,形成了侵权之债。即一行为既造成违约有形成侵权,使违约和侵权竟合。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随着合同 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附随义务。如病人出院后,由于院方没有明确告知服药的方法和剂量而致患者错误服用而受到伤害时,或患者在诊治结束后院方没有保护患者的隐私,予以暴露或张扬,或擅自将其可辨认当事人的照片用于论文的发表,或患者在他院治疗时需要既往的病史记录,而保存病历的院方拒不提供病历等临床资料并造成患者损失的,就违反了合同关系中的后合同义务。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该内容由 王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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