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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认定和分割方法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14 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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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认定和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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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产权份额应考虑集体成员和维修义务人的利益。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时,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包括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由户内成员共同所有,若无集体成员则由继承人获得。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拆迁人无权要求确认或分割购买权。非本村居民不享受安置政策,动迁利益仅以房产动迁价值为准。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时,可由相关部门裁决并可起诉。

法律分析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五、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

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政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政策而定。

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结语

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产权份额时,应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维修义务权利人的利益。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许可,视为共同投资,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农村宅基地动迁补偿包括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补偿款归房屋权利人,已故权利人的继承人可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按户计算,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人口减少或转出的补偿款由剩余成员共有。非本村居民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继承享受动迁利益仅以房产动迁价值为准。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时,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提供补偿或安置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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