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院方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一、个人诊所出现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一,医疗事故的认定方法:
(一)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五)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的流程如下:
1、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2、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3、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4、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5、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6、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怎样的?
第一,医疗单位承担着病员或其家属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医疗单位必须接受病员就诊并为其治疗,不得拒绝进行治疗或者随意将病员转院治疗。在我国,现在医疗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医疗单位是内部医疗服务机构,只接受本单位或本系统病员就诊。由于经营方向的差别,各医疗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营业范围内,接受病员就诊。
但对危重病员,任何医疗单位均不得以营业方向受到限制为由拒绝救治病员。江苏省规定,对危、急、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单位与病员或其家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其中,医疗单位是合同主体的一方。医务人员是根据人事行政制度、劳动行政制度由医疗单位聘用或雇用的,他们只是医疗单位的业务人员而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立主体。病员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另一主体。
在我国,由于对国家机关和其他公有制单位的职工实行费医疗制度,但它们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而只是从属于病员一方进行付款,无权就医疗质量要求医疗单位承担责任。但在与医疗费有关的案件中,病员或其家属所在单位却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第三,医疗服务合同的有些内容难以事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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