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伤,责任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学生受到学校以外第三人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谁该负责
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学校负责。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侵权责任规定是什么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有:
1、如果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来自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的侵害,那么此时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如果是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了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侵害,那么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为作为用人者的替代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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