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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恶意转让后能否行使撤销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14 19: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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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恶意转让后能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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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恶意转让后能否打撤销权纠纷官司,以及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股权转让行为,如果转让涉及无偿处分或不合理价格交易。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注册地通常作为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地。

法律分析

一、股权恶意转让后能否打撤销权纠纷官司

1、股东恶意转移股权,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股权转让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1、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股东恶意转移股权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股权转让行为。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则适用其约定;否则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此,撤销股权转让行为的纠纷应由目标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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