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虚假登记。将公司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房产、需要登记的动产如机动车等登记在关联人名下。
2、虚假抵押。借用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其所有不动产虚假抵押在他人名下。
3、虚假债务。签订虚假合同,建立虚假债务,然后虚假偿还,转移财产。
4、破产逃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之法定条件,在债务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利用破产进行彻底逃债,然后再以财产以隐名股东身份方法重新成立公司。
5、利用企业改制进行逃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 在公司成立后,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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