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第三方可抵押建筑、土地、使用权、设备、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财产。抵押人可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债务人或第三方有权处分的以下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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