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犯罪成立与身份有关。身份包括自然事实、法律规定和法律行为,特定关系也是身份的一部分。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相对,前者构成要件或影响刑罚,后者没有限制。身份与特定关系实质上没有区别,特定关系是对身份的补充。
法律分析
身份犯: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法律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反之,刑法上多数犯罪,原则上于行为人之资格并未设限,即为“非身份犯”,又称“普通犯”。
一、所谓“身份”,乃指行为人本身所具有之社会资格、性质以及与他人之关系而言。其关系出于自然事实者,例如男女之性别、父子关系者,有来自法律规定者,例如:公务员、仲裁人、医师、证人、鉴定人。亦有源于法律行为者,例如持有人等。
二、并谓“其它特定关系”,即除身份外,其它附随于行为人本身之特定事实、特殊状态或地位。也可以说,系用以泛指行为人与被害人间于法律上之相互地位。例如承揽工程人、监工人、公务上或业务上之持有关系、依法令或契约应负扶助养育保护之人、累犯等均是。
刑法理论虽将“身份”与“特定关系”并列,实则,身份亦可包含于特定关系之中,特定关系之范围较之身份为广,系用于补充“身份”之不足者,在本质上,两者并无不同。
拓展延伸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的区别及其影响因素
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是刑事法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作用。定罪身份是指被法院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身份,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量刑身份则是指在定罪后,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罚的身份。
这两个身份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定罪身份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确定的,而量刑身份是在定罪后进行的。其次,定罪身份是基于法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而量刑身份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进行判断。最后,定罪身份主要关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责,而量刑身份则更注重对其进行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影响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被告人的前科记录、被告人的态度和悔罪程度等。法庭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进行定罪和量刑的决定,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教育性和预防性的目标。
总之,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在刑事法律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作用。了解其区别以及影响因素,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刑事审判和刑罚的过程,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理性。
结语
身份犯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将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或免除的犯罪。与之相对的是非身份犯,即大多数犯罪不限制行为人的资格。身份包括自然事实和法律规定,而其他特定关系则指行为人与被害人在法律上的相互地位。定罪身份是指法院认定的犯罪身份,而量刑身份是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的身份。了解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的区别和影响因素,有助于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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