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章作出的解决与处置,以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章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拖欠薪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薪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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