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会减刑。
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狱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关于减刑的限度,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年。对于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区分两种不同情况,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由其徒刑的,执行刑期不少于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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