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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自己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03 23: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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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自己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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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工作没有变,身份却变了。有的企业将内设的劳动人事管理机构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此类情况,更容易造成暗箱操作,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必须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根据这一规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设立以自我派遣为目的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虽然符合要求,经行政许可,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但严禁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里所说的“所属单位”主要包括:母公司所属子公司,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等。

用人单位可否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满足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合法吗

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退工情形就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务派遣单位要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什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哪些方面的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得到了明确。但劳务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的选择,企业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实践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防止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给本单位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等情况,利用劳动力买方市场优势地位,在招工时向被派遣劳动者以押金、派遣费等名目收取费用,如有的劳动者反映,其经过一家人力开发公司派遣到一家客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客运公司要向其收取4万元的押金等。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对此进行立法规范,作出禁止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哪些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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