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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03 23: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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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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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协议、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用工单位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限制和用工比例等方面作了规定。用工单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违法情节,规定相应的期间要求用工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用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标准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计算。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大小等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与一般劳动用工中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不同,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当事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与用工单位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是“有劳动无关系”。由于“用人”与“用工”相分离,劳动用工关系复杂化,导致劳务派遣实践中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民主权利等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和安排下从事劳动,为防止出现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后,用工单位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或者用工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等现象,同时也为了促使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用工单位履行法律和协议确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还没有从劳务派遣业务中获利,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除了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经营条件,并经过许可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4)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违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情节,规定相应的期间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劳务派遣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和吊销经营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罚款的标准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计算。除了罚款之外,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视情况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证。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1、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2、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3、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4、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5、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6、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7、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有哪些

1、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2、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3、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4、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5、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6、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7、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劳动报酬纠纷。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如果出现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补足劳动报酬的责任。如果是实际用工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在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加班费、奖金等福利纠纷。对于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纠纷,应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纠纷。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理应承担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义务。(四)社会保险纠纷。当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或者由于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失的,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工伤纠纷。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是由于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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