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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