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举措的监督活动。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章》
第二十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举措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举措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置情况。释放或者变更强制举措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