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但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不通知家人的原因一般是无法通知或同案嫌疑人可能逃跑,但在无碍侦查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或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家属。
法律分析
结论:不通知家人的原因一般情况是无法通知或者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解析:不通知家人的原因一般情况是无法通知或者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通知家人可能有碍侦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会通知到家人的。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公安机关拘留案犯或嫌疑人后,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及无法通知时,都可以不通知其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拓展延伸
维护公民权益:派出所拘留人员无家属见面权和信息透明度的困境
派出所拘留人员不让家属见面,也不通知家属,更不告知抓人原因,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和法律程序。为维护公民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派出所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对公民权益的认识和尊重。其次,建立明确的家属见面制度,确保家属与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加强信息透明度,派出所应及时告知家属拘留原因,以及拘留期限和可能的法律程序。此外,建立投诉机制,让公民能够有效地举报侵权行为。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够改善派出所拘留人员的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结语
结论:在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通常是因为无法通知或者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然而,派出所拘留人员不通知家属、不告知抓人原因,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和法律程序。为保护公民权益,应加强派出所人员的法律培训,建立明确的家属见面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并建立投诉机制。通过这些措施,能改善派出所拘留人员的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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