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一些其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相关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具体查看第十二条的规定。 3、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4、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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