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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03 15: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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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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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先行拘留条件,包括正在预备犯罪、被害人或亲眼目击指认、发现犯罪证据、企图自杀或逃跑、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不讲真实身份、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拓展延伸

刑事拘留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必须依法经过审查决定,并出具书面决定书;其次,刑事拘留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一般不得超过30日;同时,必须保证刑事拘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确保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照顾;最后,在刑事拘留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拘留,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总之,刑事拘留的程序和要求是为了保障侦查工作的进行,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刑事拘留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程序和要求的目的是保障侦查工作的进行,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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