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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妇女产假的规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27 1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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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妇女产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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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关于妇女产假的规定如下:
1、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90天30天(晚育)15(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产假需提供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4、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女员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75天内可获得90天全薪产假。申请产假报告在分娩前10周内交人事部批准,并附有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5、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男职工之配偶属晚育者,且为计划内第一胎者,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3天。但在试用期内不可享用陪产假。
产假的定义: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产假,是指从产前到产后,有98天。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有工资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综上所述,陪产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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