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存在哪些纠纷
1、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争议可划分为四种纠纷,分别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纠纷、宅基地抵押中存在的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上存在的纠纷、农村合建房屋纠纷。
上述纠纷中,不被法律认同的有宅基地及其使用权的质押、向城市居民或外村居民交易买卖宅基地。同时经济机体内部成员的宅基地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应对争议,首先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政府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首先必须划清宅基地侵权与宅基地确权的界线,否则会导致受理上的错误。宅基地确权是指人民政府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侵权是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侵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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