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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贴的罚单不服的解决方法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2 07: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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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贴的罚单不服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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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警贴罚单不服可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上一级进行的维权行为,可以口头或书面递交材料。复议的前提是拥有明确证据证明行政机关侵害了正当权益。

法律分析

一、对交警贴的罚单不服怎么办

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通常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除了要向受害者赔偿外,交警部门还会根据造成损失的不同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所谓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行政处罚多为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复议的内容

1、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进行的维权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去上级机关口头复议,也可以选择书面复议,递交行政复议材料。

2、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是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团体,当行政机关在进行自己的行政行为的时候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忽视,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会去进行审理行政机关是否侵害他人权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正常进行。申请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行政机构的上一级进行行政复议。

3、申请复议的前提是当事人拥有行政机关侵害自己正当权益的明确证据。

拓展延伸

申请交通罚单复议的流程和要求

申请交通罚单复议的流程和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您需要仔细阅读罚单上的相关信息,确保了解被罚的具体原因和金额。然后,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准备好申请复议所需的文件,例如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等。接下来,按照指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递交给交通管理部门,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交。在复议过程中,您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解释。最后,耐心等待交通管理部门的复议结果,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请注意,不同地区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申请前仔细阅读当地相关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结语

交通罚单不服时,可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证。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侵犯自己权益的行政机关上一级提出维权行为,可口头或书面递交复议材料。申请复议需拥有明确证据。申请流程和要求需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后耐心等待复议结果,并据此采取相应行动。请详细了解当地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公告应当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避免泄漏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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