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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不确定与可撤销合同的比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2 05: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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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不确定与可撤销合同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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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生效要件如真实意思表示或违反公平原则,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取决于第三人追认或撤销,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由第三人追认或撤销,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一方请求;效力待定合同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需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

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有: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依据效力的分类,合同分为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和有效,不同的法律条件下会产生不同效力的合同。至于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结语

合同效力的分类中,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有效要件的性质、效力状态、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以及受时间限制等方面。效力待定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相对人的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行使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前仍然有效。此外,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或撤销可以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而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总之,根据不同的法律条件,合同的效力会有所不同,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则是其中的两种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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