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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是多长?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2 05: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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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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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年限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根据不同工程部位和设备有不同规定,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需要监理工程师判断严重程度,签发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经审核后进行处理并重新验收,最后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鉴定和验收并报告存档。

法律分析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是多久?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结语

根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根据不同工程的性质而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年限为2年。建设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判断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应经过验收,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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