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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政策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2 04:15:30
文档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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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并且登记事项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录。完成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法律分析

需要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是土地权属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建完的材料证明,房地产调查或者是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

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政策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拓展延伸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操作指南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操作指南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不动产登记制度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农村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是必要的,它能够确保农村房屋权益的合法性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主要包括农村房屋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材料要求、登记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操作指南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农村房屋交易市场,提高农村房屋的流转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农民也应该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依法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维护自身的权益。

结语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是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操作指南包括登记程序、材料要求和权利义务等,有助于规范农村房屋交易市场,提高流转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依法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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