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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既遂判定依据是什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2 0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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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既遂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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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的刑罚标准及买卖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严重情节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严重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买卖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数量和价值的要求。

法律分析

一、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买卖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的。

结语

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的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本罪既遂时,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买卖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则根据涉案数量和涉案价值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涉及数量和价值越大,案件的性质越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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