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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2 04: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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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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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怎么理解?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试述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对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理解具体如下:

1、概念:

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2、目的:

一事不二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具体内涵: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

【1】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2】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4】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2)对于复杂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一事”的判断:

【1】在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如果符合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则不属一事。

【2】对连续违法行为的界定。

a、连续违法行为,指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数个违法构成的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同一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

b、对连续行为以行政机关发现并处罚为界限来界定是否属“一事”。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连同以前数次连续行为,界定在“一事”范围内。如行为人受处罚后再实施连续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的“一事”。

【3】对继续行为的界定。

继续行为,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对继续行为,不分时间长短,都界定为“一事”。

【4】对牵连行为的界定。

牵连行为,指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地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

(2)对违法既遂、未遂的界定:

【1】违法既遂,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违法行为构成的全部要件。对既遂行为,应将整个过程视为“一事”,不能再分预备,实施数个行政处罚。

【2】违法未遂,指已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违法行为。由于行为人已开始实施行为,构成违法,也应定“一事”处罚。

(3)“不再罚”的界定:

不再罚,是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处罚后,不得给予第二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

界定不再罚,应把握以下几点:

【1】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后,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再对行为人作出第二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不再罚,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 。

下列情况不属一事再罚:

1、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罚,这是原则。

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

3、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

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两个受罚个体处罚。

5、行为人受处罚后,又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主要指连续违法行为,处罚原则是追溯以前数次行为从一处罚,如处罚后行为人又实施连续行为,按上述原则再给予处罚。

6、并处。指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行政处罚中,在法律没有并处规定和特殊情况时,原则上只能对行为人适用一种处罚形式,法律明确规定并处时,可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处罚形式。

7、双罚。指法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时,既处罚直接行为人或主管人员,也要处罚法人或组织。

8、执行罚。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

9、易科,也称换罚。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转处其他形式的处罚。

10、受申诫罚后,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处较重的处罚。警告是对行为人精神上、名誉 的惩戒,不涉及财产上利益,如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给予其他较重的处罚。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再适用其他较重的处罚。

12、并处两种处罚,以全部消除违法状态。有的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并处,但在给予行为人一次处罚不足以全部消除违法状态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处罚。

13、并处两种处罚,以全部消除违法的危险状态。法律规范虽未明确规定并处,但给予行为人一种处罚不足以消除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及以上的处罚。

14、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又裁决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后,在刑罚功能不够,不足以全部纠正违法行为时,由行政机关再给予行政处罚。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再罚的情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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