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的处理方法及劳动争议中的“主体不适格”概念。对于公司被注销情况下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并向法院追讨劳动报酬。若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而“主体不适格”指诉讼被告不当、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或无直接利害关系。对于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可以由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其诉讼行为,或委托代理进行诉讼,否则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如何处理
1、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仲裁申请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2、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中“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
劳动争议中“主体不适格”以下意思:
1、是诉讼被告不当;
2、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3、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方法:
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
2、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结语
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公司被注销,劳动者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并向法院起诉,追讨劳动报酬。如果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此外,在劳动争议中,主体不适格指诉讼双方不具备主体资格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不适格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其效力,或者委托代理进行诉讼。以上是对劳动争议中公司注销处理和主体不适格的简要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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