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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最高年限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3-27 11: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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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最高年限

1.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最长有效期的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生效,终止时间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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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最长有效期的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生效,终止时间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1.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最长有效期的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生效,终止时间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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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当中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在法定租赁期限内,租赁时间的长短是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协商的,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有意再次形成租赁关系,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一、民法典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关于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收益归属】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也不是完全不受的,形成租赁关系后,如果已经超过6个月双方还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承租方和出租方有权利随时随地解除租赁关系。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民法典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当中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在法定租赁期限内,租赁时间的长短是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协商的,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有意再次形成租赁关系,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一、民法典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关于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收益归属】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也不是完全不受的,形成租赁关系后,如果已经超过6个月双方还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承租方和出租方有权利随时随地解除租赁关系。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民法典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当中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在法定租赁期限内,租赁时间的长短是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协商的,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有意再次形成租赁关系,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一、民法典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关于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收益归属】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也不是完全不受的,形成租赁关系后,如果已经超过6个月双方还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承租方和出租方有权利随时随地解除租赁关系。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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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提示】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提示】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限是多久

房屋买卖合同时效期限是3年,该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房屋买卖合同时效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限是多久

房屋买卖合同时效期限是3年,该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房屋买卖合同时效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租赁合同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房屋租赁合同最高期限为二十年。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房屋租赁合同最高期限为二十年。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国有企业房屋出租有规定吗出租年限由规定吗

有规定。
国有房屋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根据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使用或者用土地建造临时建筑物,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地上建筑物、构造物建成后,需要长期使用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用于类似用途的土地出让的最长租期。
拓展资料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的续签在内,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20年,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多个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②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是否重新约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展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但整个租赁合同不无效的;超过20年的,部分租赁期限无效,即按20年计算。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协商一致。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否则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双方承担。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 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出借所租房屋的。
2.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
4.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 承租人对房屋或附属设备严重损坏,拒绝修理或赔偿的。

国有企业房屋出租有规定吗出租年限由规定吗

有规定。
国有房屋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根据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使用或者用土地建造临时建筑物,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地上建筑物、构造物建成后,需要长期使用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用于类似用途的土地出让的最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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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的续签在内,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20年,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多个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②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是否重新约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展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但整个租赁合同不无效的;超过20年的,部分租赁期限无效,即按20年计算。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协商一致。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否则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双方承担。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 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出借所租房屋的。
2.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
4.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 承租人对房屋或附属设备严重损坏,拒绝修理或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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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
国有房屋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根据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使用或者用土地建造临时建筑物,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地上建筑物、构造物建成后,需要长期使用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用于类似用途的土地出让的最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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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的续签在内,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20年,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多个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②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是否重新约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展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但整个租赁合同不无效的;超过20年的,部分租赁期限无效,即按20年计算。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协商一致。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否则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双方承担。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 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出借所租房屋的。
2.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
4.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 承租人对房屋或附属设备严重损坏,拒绝修理或赔偿的。

国有企业房屋出租有规定吗出租年限由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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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屋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根据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使用或者用土地建造临时建筑物,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地上建筑物、构造物建成后,需要长期使用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用于类似用途的土地出让的最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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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的续签在内,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20年,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多个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②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是否重新约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展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但整个租赁合同不无效的;超过20年的,部分租赁期限无效,即按20年计算。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协商一致。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否则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双方承担。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 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出借所租房屋的。
2.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
4.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 承租人对房屋或附属设备严重损坏,拒绝修理或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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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最高年限

1.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最长有效期的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生效,终止时间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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