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窗户更换要求:中心城区(11+2)范围内;位于宽度为16米(不含)以上的市政道路两侧;距离道路红线30米(含)以内;且为2006年(不含)以前竣工的临街第一排既有住宅临街面(含山墙面);单层玻璃窗户(含阳台窗、落地窗)。
窗户改造通过更换窗户的方式实施,新安装窗户的基本标准为“普通中空玻璃+塑钢窗框”,房屋业主对窗户品质有更高需求的,可在保证整栋建筑外立面效果一致的基础上另行约定。新安装窗户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等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
实施程序上,分为8大步骤——
(一)自愿申请。窗户改造应本着“业主自愿”的原则,由房屋业主自愿提出改造申请。改造申请的受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应到各小区现场受理改造申请,或通过网上办事窗口受理。
(二)统一实施。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是窗户改造的实施主体,可依法指定或委托代理业主负责窗户改造的组织实施。
(三)方案制定。代理业主负责制定窗户改造方案并进行公示。
(四)产品采购。对符合条件、可享受政府补助的窗户改造项目,鼓励代理业主选取市经信局确定范围内的供应商提供的窗户产品(含玻璃、窗框)。
(五)项目招标。代理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窗户改造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并根据需要确定监理单位。
(六)施工管理。窗户改造项目应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七)竣工验收。窗户改造项目完成后,代理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责任主体及房屋业主代表共同参与的竣工验收,并持准予开工手续、竣工验收报告到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八)质量承诺。代理业主应要求窗户产品供应商及窗户改造施工单位签订质量保证书。窗户改造施工单位应就窗户施工质量作出不低于两年的质量保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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