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 的法律效力规定如下: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案件 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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