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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什么权利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1-24 20: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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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什么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户口又叫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人口普查时,集体户口不算普查范围内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正式户口,就是指经所在地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户籍信息并以纳入户籍管理的人口。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以家为户,以人为口,是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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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户口又叫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人口普查时,集体户口不算普查范围内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正式户口,就是指经所在地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户籍信息并以纳入户籍管理的人口。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以家为户,以人为口,是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会改变。 籍贯,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一般从父,个别从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户口又叫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人口普查时,集体户口不算普查范围内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正式户口,就是指经所在地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户籍信息并以纳入户籍管理的人口。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以家为户,以人为口,是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职工退休后,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3种观点: 【摘要】环境联合执法机制是对现有预防和处理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方式的创新。本文在总结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四市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实践基础上,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联合执法机制作一探讨,提出完善建议。【英文摘要】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modeisamechanisminnovationofpreventionandsettlementoncross-districtenvironmentaldisputes.Summarizingcross-district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practiceamongHangzhou,Huzhou,JiaxingandShaoxing,thispaperfurtherstudiesseveralproblemsofthemodeandprovidessomeconstructivesuggestions.【关键词】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创新【英文关键词】cross-district;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modeinnovation【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为有效预防和处理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环境共建共保共享,浙江省积极开展了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探索。自2008年以来,杭州市环境保护部门与周边相邻的湖州、嘉兴、绍兴等市环境保护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开展了环境联合执法活动,探索建立了统一协调、相互协作、快速高效的环境联合执法新机制。本文结合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四市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的具体实践,结合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一、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现状与原因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四市(以下简称杭湖嘉绍)经济总量约占浙江省的60%,均是长三角南翼经济发展中的强市。四个城市相互接壤且同处平原地区,河网密布,纵横交错,环境质量彼此影响,形成了一个紧密的环境共同体。随着各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发生并呈恶化趋势,杭州与周边地区的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也成为环境沉疴。近几年来,浙江省各级政府虽然多次通过环境执法对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缺乏长效的环境监管机制,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频频发生,给边界地区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地界不清,管辖不明,环境监管存在盲区。由于历史原因,杭州市萧山区和绍兴市绍兴县的边界线漫长曲折,地界不清,管辖区域不甚明晰,如萧山区与绍兴县边界的白洋川流域从两地中间经过,但行政区域划分并非完全以此为界,行政管辖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尴尬局面。二是产业结构基本类同,环境污染责任难以界定。如萧山与绍兴地区主要以纺织印染为支柱产业,污染物类似,且企业在地域上相互交错分布,水体一旦遭受污染,经过一段时间,流经一段水域后,很难快速查清污染源和确认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三是环境监管体制不完善。由于受行政区域管辖限制,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时难免互相推诿、扯皮,加之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机制,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现行环境监管体制也产生了相邻行政区间存在着治污不同步、力度不一致、宽严不统一等弊端。二、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探索与成效由于行政区交界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一直以来是环境监管的难点。为解决边界相邻地区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突破这一难题,杭湖嘉绍四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协作,勇于创新,在机构组建、制度建设、模式创新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基本建立了统一协调、相互协作、快速高效的环境联合执法新机制。

第1种观点: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决策,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将其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对于特别行政区的建设和完善,一直备受关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澳门是中国境内现存的两个特别行政区。而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此举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认为这是中国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措施之一。特别行政区的建设和完善目的何在?特别行政区的建设和完善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中国的发展,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设必然会得到更加完善和强化,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特别行政区的建设和完善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来,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仍将受到各方面的密切关注和广泛讨论。【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境内及境外维护国家安全,当地政府、组织、公民和其他居民应该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中国政府为了推进改革开放和和平统一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并遵守关于特别行政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能够促进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加强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联系和互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国防事务上的管理权和其他由基本法规定的事项以外,在经济、贸易、金融、货币、社会、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环境卫生、海关、公共安全等领域内具有行政管理权和独立的司法权。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中国政府为了推进改革开放和和平统一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并遵守关于特别行政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能够促进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加强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联系和互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国防事务上的管理权和其他由基本法规定的事项以外,在经济、贸易、金融、货币、社会、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环境卫生、海关、公共安全等领域内具有行政管理权和独立的司法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二是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三是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四是立法权,特别行政区有权对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立法,但无权对国防、外交等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事务进行立法;五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六是财政独立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人不上缴中央人民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七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八是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九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根据《宪法》和香港、澳门相关法律,国家有权根据需要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这些特别行政区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力,但国家对其拥有最终的管治权和主权。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中国政府为了推进改革开放和和平统一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并遵守关于特别行政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能够促进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加强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联系和互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中国目前有哪些特别行政区?中国目前有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国政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和平统一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弘扬“一国两制”制度设计思想,发挥好特别行政区的特殊作用和优势,准确把握其高度自治与中央管治的关系,有利于加强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联系和互动,实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国防事务上的管理权和其他由基本法规定的事项以外,在经济、贸易、金融、货币、社会、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环境卫生、海关、公共安全等领域内具有行政管理权和独立的司法权。

第2种观点: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二是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三是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四是立法权,特别行政区有权对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立法,但无权对国防、外交等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事务进行立法;五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六是财政独立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人不上缴中央人民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七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八是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九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我国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内容包括:1、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3、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4、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通过选举产生;5、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6、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7、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2种观点: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宪制权力。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就是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它们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因此,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必须始终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在任何情况下,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都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全面管治权,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权对抗全面管治权。中央行使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不仅体现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也符合香港、澳门同胞的根本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辖区,就是管辖的区域。比如政府的辖区。公安局的辖区等等。跨区,就是两个或者以上区域。 比如一个城市里的两个区。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重庆市户籍居民可以在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和补领,只需持原身份证即可。外地户口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法律分析可以跨区。本地户口跨区办理:已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重庆市户籍居民可以在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持居民原身份证办理即可。外地户口异地办理:(一)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居住证;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结语便捷跨区办理,重庆市户籍居民可在任一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补领。外地户口异地办理需提供身份证件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公民应在满十六周岁后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回国定居者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定居并获得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交验居民户口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3种观点: 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可以异地办理。只有补办和换领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离开户籍地的公民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申请人需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缴纳费用。异地受理点将申请信息传送至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最后申请人凭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时需交回原证。法律分析不可以的,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才可以办理的,不可以异地办理的。异地只可以补办和换领居民身份证。孩子第一次办理身份证不可以异地办理。小孩第一次办身份证是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进行办理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当天起的三个月的时间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的相关手续。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吗?身份证是可以异地办理的。我国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如何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结语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不可以异地办理。孩子第一次办理身份证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然而,对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份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缴纳费用。受理点会将申请信息传送至户籍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签发,然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制作、核验并发放证件。请注意,换领证件时需交回原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1种观点: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一、有权对基本法提出修改议案的单位有3个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国务院3、特别行政区。二、特别行政区行使提案权的行使1、必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行政长官同意2、再交由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议案。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是:1、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基本法立法委员会,设立立法小组,邀请香港地区的知名人士参加。2、然后基本和一般法律的通过程序一样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职权、制度、保障等方面。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区划,指在某些特殊地理、历史和政治情况下成立的行政区域。目前中国境内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基本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职权、制度、保障等方面。其中,《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中央政府的主导下,保持原有的经济、金融、贸易等制度不变,并且享有高度自治权,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独立权力。同时,《基本法》也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选举制度、公务员制度、社会保障、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有什么区别?经济特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发展出口加工业等培育新兴产业的地区。而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某些特殊地理、历史和政治情况下成立的具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前者注重对外开放经济,后者注重维护特殊地位和政治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探索和实践,也是中央政府处理与港澳事务的重要平台和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验和成功实践,为构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 财政政策。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2。投资政策。逐步实行按主体功能区与领域相结合的投资政策,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3。 产业政策。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及措施,引导优化开发区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和竞争力;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增强吸纳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扩张。 4。 土地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区的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确保18亿亩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严格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 5。 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鼓励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状况。 6。 环境保护政策。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分类管理的环境保护政策。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标准,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重点开发区域要保持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增产减污;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严格保护。 7。 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针对主体功能区不同定位,实行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政绩考核办法。法律依据:《中国区域政策法制化研究》从区域发展的问题入手,从区域经济学、法学和组织管理学等理论层面:明确提出并论述了区域政策法制化是区域经济和政策发展的必然方向的观点,这一点对我国依法治国、实现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较全面地阐述了区域政策法制化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

第2种观点: (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四)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第1种观点: 跨区域经营的界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注册地:跨区域经营是指一家公司在不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以扩大其业务范围或满足不同地方的市场需求。这些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通常在不同地方注册,从而形成跨区域经营的公司实体。2. 税收:跨区域经营的公司需要在各个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这些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税务部门备案并按照税收法规进行纳税。3. 市场准入:在某些行业,如金融、电信、能源等,跨区域经营可能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和限制。在这些领域,企业需要获得政府颁发的牌照或许可证,才能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4. 劳动法规: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需要遵守所在地的劳动法规,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时制度等。5. 信息披露:跨区域经营的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期披露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6. 法规遵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需要遵守其所在地的所有相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劳动法规、市场准入等。请注意,这里给出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界定可能因政策、法规或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

第2种观点: 可以异地申请民事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各法院都有管辖权。法律分析可以异地申请民事诉讼流程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拓展延伸跨区域申请的条件和限制是什么?跨区域申请的条件和限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选择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提交申请,以便更好地满足其需求或解决问题。一般来说,跨区域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申请人必须能够合法享有跨区域申请的权利,这可能涉及到特定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要求。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可能包括身份证明、相关证件、文件或其他支持性证据。此外,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和限制。这可能涉及到申请的时间限制、申请费用、申请流程、申请地点等。申请人需要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限制,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顺利进行。总的来说,跨区域申请的条件和限制是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的秩序和公平性,同时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申请人在进行跨区域申请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准备充分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结语异地申请民事诉讼流程的规定为: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必须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具体,且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跨区域申请需满足特定条件和限制,包括合法享有申请权利、提供充分证明材料、遵守不同行政区域的规定和限制等。这些规定和限制旨在维护管理秩序和公平性,为申请人提供更多选择和便利。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准备充分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以提高成功率。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异地传唤所指的范围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指定管辖,是对所有管辖的一种例外情况,所以指定管辖是可以突破专属管辖的。根据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审判情况,实行跨行政区域的管辖,以下为行政诉讼管辖方式: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0年5月,国家设立喀什经济特区,带动西部地区协同发展;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雄安设立国家级新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0年5月,国家设立喀什经济特区,带动西部地区协同发展;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雄安设立国家级新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980年,我国首批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是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法律依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1。财政政策。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2。投资政策。逐步实行按主体功能区与领域相结合的投资政策,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哪些政策需要?1.产业政策。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及措施,引导优化开发区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和竞争力;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增强吸纳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扩张。2.土地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区的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确保18亿亩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严格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3.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鼓励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状况。 法律依据:《区域政策》第六条环境保护政策。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分类管理的环境保护政策。优化开发区域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标准,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重点开发区域要保持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增产减污;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法严格保护。

第2种观点: (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四)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第3种观点: 制定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支持政策,要更多地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精准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是在正确把握共同性与差异性关系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民族平等和公平正义。民族地区的大多数问题是地区性的共性问题,比如生态保护、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和基础设施等问题,并不是某个民族的单独问题,需要因地施策、因类举措。扶持政策不能笼统针对所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而应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要牢牢把握公平正义原则,通过精准的政策扶持,补齐各民族在就业、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发展短板,缩小公共服务水平方面的差距,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支持政策,需要把握三个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事实证明,我们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是好的、是管用的,必须始终坚持。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的具体政策措施所依据的社会条件、所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已经变化了,因此应当与时俱进作出调整。2、,坚持公平公正,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制定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支持政策,要更多地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尽可能减少同一地区内不同民族之间的公共服务政策差异。3、坚持依法治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民族事务,要推动行之有效、具备条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坚决落实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用法律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用法律维护好民族团结。综上所述,精准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是为了在发展中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第1种观点: 对于不少行政许可申请人来说,对于哪些行政许可由哪些部门作出并不一定都知道的一清二楚。以为凡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就肯定没有问题,不过需要注意,如果是政府机关跨地区做出行政许可的话可能是无效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政许可权,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此种情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因为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效力层级最低的一种法形式。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特别授权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县政府是没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如果想进行行政许可申请建议最好可以事前咨询一下无权/滥用行政许可专业的律师。

第2种观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政许可权,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此种情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因为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效力层级最低的一种法形式。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特别授权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县政府是没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如果想进行行政许可申请建议最好可以事前咨询一下无权/滥用行政许可专业的律师。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根据本法的规定,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过去曾大量设定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被取消了设定权;对省级人民政府设定行政许可,也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凡是设定了行政许可的,一律无效,并予以撤销。这对从源头上治理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许可的实施,就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或者不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的活动以及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管理等。过去由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立法,行政许可的办理,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有很大的差异。有些审批程序不公开、不公平,成为腐败的温床;有些审批程序非常繁琐,不利于老百姓办事。行政许可立法,一方面要减少行政审批,另一方面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要做到公正、公开,公布许可条件,禁止暗箱操作;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依法需要几个部门许可的,要集中统一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决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等。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申请行政许可就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一、行政许可谁可以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可以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二、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有哪些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1、口头申请。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语言直接向行政主体提出其拟从事某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不受申请人知识水平等限制,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所以,《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人可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2、书面形式。这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它比较规范,确定性强,行政许可申请多采用这种方式提出。但由于书面申请的便民性较差,而且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三、行政许可听证费用谁承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因此听证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听证会又称公证会,是在初步研拟立法政策时收集与分析各界意见资料的一种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权听证会(一种参议院特有的听证会)、立法听证会、监督听证会、调查听证会或者由前者合并举行的联合听证会,皆有相同的准备流程与规则。听证会通常包含证人的口述证词及国会议员对证人的质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立特别行政区决定其制度的权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一、有权对基本法提出修改议案的单位有3个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国务院3、特别行政区。二、特别行政区行使提案权的行使1、必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行政长官同意2、再交由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议案。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是:1、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基本法立法委员会,设立立法小组,邀请香港地区的知名人士参加。2、然后基本和一般法律的通过程序一样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宪制权力。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就是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它们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因此,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必须始终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在任何情况下,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都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全面管治权,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权对抗全面管治权。中央行使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不仅体现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也符合香港、澳门同胞的根本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3种观点: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职权、制度、保障等方面。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区划,指在某些特殊地理、历史和政治情况下成立的行政区域。目前中国境内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基本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职权、制度、保障等方面。其中,《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中央政府的主导下,保持原有的经济、金融、贸易等制度不变,并且享有高度自治权,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独立权力。同时,《基本法》也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选举制度、公务员制度、社会保障、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有什么区别?经济特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发展出口加工业等培育新兴产业的地区。而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某些特殊地理、历史和政治情况下成立的具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前者注重对外开放经济,后者注重维护特殊地位和政治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的探索和实践,也是中央政府处理与港澳事务的重要平台和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验和成功实践,为构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宪制权力。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就是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它们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因此,在“一国两制”实践中,必须始终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在任何情况下,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都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全面管治权,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权对抗全面管治权。中央行使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不仅体现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也符合香港、澳门同胞的根本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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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什么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户口又叫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人口普查时,集体户口不算普查范围内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正式户口,就是指经所在地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户籍信息并以纳入户籍管理的人口。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以家为户,以人为口,是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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