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户口又叫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人口普查时,集体户口不算普查范围内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正式户口,就是指经所在地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户籍信息并以纳入户籍管理的人口。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以家为户,以人为口,是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职工退休后,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3种观点: 【摘要】环境联合执法机制是对现有预防和处理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方式的创新。本文在总结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四市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实践基础上,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联合执法机制作一探讨,提出完善建议。【英文摘要】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modeisamechanisminnovationofpreventionandsettlementoncross-districtenvironmentaldisputes.Summarizingcross-district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practiceamongHangzhou,Huzhou,JiaxingandShaoxing,thispaperfurtherstudiesseveralproblemsofthemodeandprovidessomeconstructivesuggestions.【关键词】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创新【英文关键词】cross-district;AssociatedLawEnforcementonEnvironment;modeinnovation【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为有效预防和处理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环境共建共保共享,浙江省积极开展了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探索。自2008年以来,杭州市环境保护部门与周边相邻的湖州、嘉兴、绍兴等市环境保护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开展了环境联合执法活动,探索建立了统一协调、相互协作、快速高效的环境联合执法新机制。本文结合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四市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的具体实践,结合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一、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现状与原因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四市(以下简称杭湖嘉绍)经济总量约占浙江省的60%,均是长三角南翼经济发展中的强市。四个城市相互接壤且同处平原地区,河网密布,纵横交错,环境质量彼此影响,形成了一个紧密的环境共同体。随着各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发生并呈恶化趋势,杭州与周边地区的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也成为环境沉疴。近几年来,浙江省各级政府虽然多次通过环境执法对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缺乏长效的环境监管机制,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频频发生,给边界地区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地界不清,管辖不明,环境监管存在盲区。由于历史原因,杭州市萧山区和绍兴市绍兴县的边界线漫长曲折,地界不清,管辖区域不甚明晰,如萧山区与绍兴县边界的白洋川流域从两地中间经过,但行政区域划分并非完全以此为界,行政管辖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尴尬局面。二是产业结构基本类同,环境污染责任难以界定。如萧山与绍兴地区主要以纺织印染为支柱产业,污染物类似,且企业在地域上相互交错分布,水体一旦遭受污染,经过一段时间,流经一段水域后,很难快速查清污染源和确认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三是环境监管体制不完善。由于受行政区域管辖限制,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时难免互相推诿、扯皮,加之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机制,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现行环境监管体制也产生了相邻行政区间存在着治污不同步、力度不一致、宽严不统一等弊端。二、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探索与成效由于行政区交界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一直以来是环境监管的难点。为解决边界相邻地区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突破这一难题,杭湖嘉绍四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协作,勇于创新,在机构组建、制度建设、模式创新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基本建立了统一协调、相互协作、快速高效的环境联合执法新机制。
第1种观点: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决策,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将其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对于特别行政区的建设和完善,一直备受关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澳门是中国境内现存的两个特别行政区。而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此举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认为这是中国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措施之一。特别行政区的建设和完善目的何在?特别行政区的建设和完善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中国的发展,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设必然会得到更加完善和强化,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特别行政区的建设和完善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来,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仍将受到各方面的密切关注和广泛讨论。【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境内及境外维护国家安全,当地政府、组织、公民和其他居民应该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中国政府为了推进改革开放和和平统一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并遵守关于特别行政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能够促进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加强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联系和互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国防事务上的管理权和其他由基本法规定的事项以外,在经济、贸易、金融、货币、社会、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环境卫生、海关、公共安全等领域内具有行政管理权和独立的司法权。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中国政府为了推进改革开放和和平统一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并遵守关于特别行政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能够促进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加强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联系和互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国防事务上的管理权和其他由基本法规定的事项以外,在经济、贸易、金融、货币、社会、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环境卫生、海关、公共安全等领域内具有行政管理权和独立的司法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二是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三是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四是立法权,特别行政区有权对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立法,但无权对国防、外交等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事务进行立法;五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六是财政独立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人不上缴中央人民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七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八是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九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根据《宪法》和香港、澳门相关法律,国家有权根据需要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这些特别行政区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力,但国家对其拥有最终的管治权和主权。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中国政府为了推进改革开放和和平统一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并遵守关于特别行政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能够促进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加强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联系和互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中国目前有哪些特别行政区?中国目前有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国政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和平统一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弘扬“一国两制”制度设计思想,发挥好特别行政区的特殊作用和优势,准确把握其高度自治与中央管治的关系,有利于加强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联系和互动,实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受制于中央人民政府在外交和国防事务上的管理权和其他由基本法规定的事项以外,在经济、贸易、金融、货币、社会、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环境卫生、海关、公共安全等领域内具有行政管理权和独立的司法权。
第2种观点: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