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担保人担保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分别是:1、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那么需要按照约定进行处理;2、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债务保证的方式有哪些债务担保人需要对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如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担保人要代债务人承担履行义务。按担保方式不同有如下区别: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担保权超过主债权诉讼时间不行使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果保证担保,超过约定期限不主张就无效,没有约定期限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不主张的,保证合同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担保合同多久没有效力,这需要看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约定。一般来讲,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合同解除之后也会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2种观点: 担保人三年或者六个月后失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综上所述,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多长时间后会失效,按担保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自主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后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担保权超过主债权诉讼时间不行使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果保证担保,超过约定期限不主张就无效,没有约定期限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不主张的,保证合同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担保合同多久没有效力,这需要看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约定。一般来讲,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合同解除之后也会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2种观点: 担保人担保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分别是:1、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那么需要按照约定进行处理;2、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债务保证的方式有哪些债务担保人需要对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如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担保人要代债务人承担履行义务。按担保方式不同有如下区别: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担保合同分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三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可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则为主债务到期的六个月;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抵押权时效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会保护抵押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质押合同的有效期,主债权存在,则质权也存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担保合同分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三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可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则为主债务到期的六个月;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抵押权时效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会保护抵押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质押合同的有效期,主债权存在,则质权也存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一、担保合同担保责任期限是多久1、担保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或者两年。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的,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的,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二、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一般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如出卖人、出租人、承揽人、寄存人等)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
第3种观点: 经济担保合同如果附终止期限的,约定的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当事人没有约定失效期限的,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失去效力。经济担保合同多久失去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担保合同多久没有效力,这需要看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约定。一般来讲,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合同解除之后也会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经济担保合同多久失去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担保合同多久没有效力,这需要看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约定。一般来讲,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合同解除之后也会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时间是:1、当事人约定合同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合同失去法律效力;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等终止情形时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需要看合同约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合同如果没有失效的事由,合同生效后就一直有效。失效的情形分别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等。例如: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法律其他规定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担保合同分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三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可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则为主债务到期的六个月;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抵押权时效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会保护抵押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质押合同的有效期,主债权存在,则质权也存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担保合同多久没有效力,这需要看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约定。一般来讲,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合同解除之后也会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第3种观点: 一、担保合同担保责任期限是多久1、担保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或者两年。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的,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的,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二、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一般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如出卖人、出租人、承揽人、寄存人等)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担保合同分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三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可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则为主债务到期的六个月;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抵押权时效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会保护抵押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质押合同的有效期,主债权存在,则质权也存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经济担保合同如果附终止期限的,约定的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当事人没有约定失效期限的,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失去效力。经济担保合同多久失去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担保合同多久没有效力,这需要看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约定。一般来讲,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合同解除之后也会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经济担保合同多久失去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担保合同多久没有效力,这需要看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终止的时间进行了约定。一般来讲,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合同解除之后也会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时间是:1、当事人约定合同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合同失去法律效力;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等终止情形时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需要看合同约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合同如果没有失效的事由,合同生效后就一直有效。失效的情形分别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等。例如: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法律其他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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