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构成。这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防法规的定义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二、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层次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防法规是随着国防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建设和军事斗争,因此国防法规也可以说是军事法规。 古代书中有“刑从兵开始”、“师从律”的记载,表明军事法规来源于战争实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若干条令条例。 特别是近20年,国家加大国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规章,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 但是,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国防法规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国防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可分为四个层次,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而制定的,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颁布的国防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我国国防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现代国防是多种斗争形式的角逐。现代国防,仍以军事斗争为基本形式,与此同时,政治、经济、科技、外交等非军事斗争愈演愈烈,其作用日益重要。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构成。这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防法规的定义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二、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层次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防法规是随着国防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建设和军事斗争,因此国防法规也可以说是军事法规。 古代书中有“刑从兵开始”、“师从律”的记载,表明军事法规来源于战争实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若干条令条例。 特别是近20年,国家加大国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规章,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 但是,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国防法规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国防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提出建议权 公民依法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法等提出建议,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对国家事务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 2、制止和检举权 制止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公民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 对于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公民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制止其发生、发展。检举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后,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制止和检举权,对及时发现和有效地制止、打击侵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防利益,加强国防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3、获得补偿权 《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获得补偿权。国家进行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开展军事活动,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公民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政府或军事机关予以补偿。在战时和其他紧急状态下,有些补偿措施是在事后落实的,不应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征用的条件。 同时“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或军事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是国家对公民因国防活动受到损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请与核实。 《国防法》 第五十四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构成。这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防法规的定义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二、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层次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防法规是随着国防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建设和军事斗争,因此国防法规也可以说是军事法规。 古代书中有“刑从兵开始”、“师从律”的记载,表明军事法规来源于战争实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若干条令条例。 特别是近20年,国家加大国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规章,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 但是,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国防法规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国防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
第2种观点: 国防法律属于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从而制定的法律。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国防法。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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