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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是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1-24 2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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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防法的内容是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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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防法的内容是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主要的国防法规有6个,分别为国防法、国防教育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防空法和兵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防法的内容是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需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国家鼓励采用军民结合、地下与地上结合的方式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需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开展防空救援。此外,为了更好的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作用,国家也鼓励采用军民结合、地下与地上结合的方式建设。在具体实施中,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设计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对于新建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程和标准进行设计、审查、验收,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对于已经建成和在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也应当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功能完备、设施完好。人民防空工程是否只针对战争时期使用?不是。虽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主要是为了应对战争、军事冲突等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但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人民防空工程能够提供临时庇护所和紧急救援设施,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安全设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也需要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保质保量,确保其发挥最大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设计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开展防空救援;国家鼓励采用军民结合、地下与地上结合的方式建设。

第2种观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筑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综上问题所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给出,是一项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管理规定。详细规定请以专业工作人员讲述为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需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开展防空救援。此外,为了更好的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作用,国家也鼓励采用军民结合、地下与地上结合的方式建设。在具体实施中,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设计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对于新建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程和标准进行设计、审查、验收,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对于已经建成和在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也应当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功能完备、设施完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设计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开展防空救援;国家鼓励采用军民结合、地下与地上结合的方式建设。

第1种观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筑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综上问题所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给出,是一项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管理规定。详细规定请以专业工作人员讲述为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人民防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需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国家鼓励采用军民结合、地下与地上结合的方式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需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开展防空救援。此外,为了更好的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作用,国家也鼓励采用军民结合、地下与地上结合的方式建设。在具体实施中,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设计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对于新建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程和标准进行设计、审查、验收,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对于已经建成和在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也应当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功能完备、设施完好。人民防空工程是否只针对战争时期使用?不是。虽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主要是为了应对战争、军事冲突等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但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人民防空工程能够提供临时庇护所和紧急救援设施,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安全设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也需要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保质保量,确保其发挥最大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设计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开展防空救援;国家鼓励采用军民结合、地下与地上结合的方式建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需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开展防空救援。此外,为了更好的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作用,国家也鼓励采用军民结合、地下与地上结合的方式建设。在具体实施中,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设计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对于新建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程和标准进行设计、审查、验收,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对于已经建成和在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也应当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确保其功能完备、设施完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设计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开展防空救援;国家鼓励采用军民结合、地下与地上结合的方式建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防空法与国家安全有关,人民防空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人民安全而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高技术空袭兵器在作战行动中的运用,空袭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存的威胁日益严重,防备空中袭击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所以人民防空法与国家安全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立法目的是:1、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使人民防空事业有法可依,走向法制化;3、向国际社会阐明我国人民防空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促进国际交流,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4、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创造良好环境,保证其顺利进行。内容主要分为总则,重点防护,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五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立法目的是:1、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使人民防空事业有法可依,走向法制化;3、向国际社会阐明我国人民防空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促进国际交流,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4、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创造良好环境,保证其顺利进行。内容主要分为总则,重点防护,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五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颁布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七十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主要的国防法规有6个,分别为国防法、国防教育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防空法和兵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国家对国防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国防现化;建立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武装体制,走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国圃发展道路,贯彻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实行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坚持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维护和平,反对霸权主义。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颁布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七十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主要的国防法规有6个,分别为国防法、国防教育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防空法和兵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国防法颁布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根据《国防法》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的特性是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公共程度的有限性、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处罚措施的严厉性。1.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 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 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仲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3.国防法规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把自己有关国防建设的意志以及国家的意志,通过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的立法活动。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国防法规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防法律属于什么法:国防法律属于特别法。特别法是“一般法”的对称。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1种观点: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构成。这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防法规的定义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二、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层次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防法规是随着国防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建设和军事斗争,因此国防法规也可以说是军事法规。 古代书中有“刑从兵开始”、“师从律”的记载,表明军事法规来源于战争实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若干条令条例。 特别是近20年,国家加大国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规章,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 但是,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国防法规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国防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纵向结构上而言,我国国防法规一般可分为国防法律、国防法规、国防规章三个层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构成。这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防法规的定义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二、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层次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防法规是随着国防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建设和军事斗争,因此国防法规也可以说是军事法规。 古代书中有“刑从兵开始”、“师从律”的记载,表明军事法规来源于战争实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若干条令条例。 特别是近20年,国家加大国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规章,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 但是,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国防法规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国防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颁布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七十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国家对国防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国防现化;建立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武装体制,走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国圃发展道路,贯彻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实行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坚持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维护和平,反对霸权主义。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1种观点: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防空袭方案,组织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平时应当组织预定疏散对口地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居民疏散掩蔽方案,明确疏散掩蔽的人员、集结地点、行动路线、场所、适时组织疏散掩蔽演练。城市人民防空疏散组织实施后,交通、通信、治安、生活物资、医疗卫生、教育等有关保障,由城市人民政府会同预定的疏散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第四十条 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2种观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筑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综上问题所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给出,是一项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管理规定。详细规定请以专业工作人员讲述为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颁布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七十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主要的国防法规有6个,分别为国防法、国防教育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防空法和兵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国防法颁布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根据《国防法》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的特性是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公共程度的有限性、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处罚措施的严厉性。1.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 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 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仲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3.国防法规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把自己有关国防建设的意志以及国家的意志,通过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的立法活动。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国防法规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防法律属于什么法:国防法律属于特别法。特别法是“一般法”的对称。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我国的国防法规,除了具有无产阶级的根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国防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权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2.国防法规具有较强的从属性;3.国防法规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颁布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七十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主要的国防法规有6个,分别为国防法、国防教育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防空法和兵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1种观点: 国防法规体系当中的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以宪法为依据,对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公民享有两项国防权利,具体如下:1、维护国防利益的权利,公民对国防建设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危害国防的行为也有权进行制止或者检举。2、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国防法。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2种观点: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构成。这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防法规的定义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二、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层次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防法规是随着国防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建设和军事斗争,因此国防法规也可以说是军事法规。 古代书中有“刑从兵开始”、“师从律”的记载,表明军事法规来源于战争实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若干条令条例。 特别是近20年,国家加大国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规章,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 但是,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国防法规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国防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纵向结构上而言,我国国防法规一般可分为国防法律、国防法规、国防规章三个层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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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防法的内容是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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