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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7 12:47:59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的话,一般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内结束。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15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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