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03:15:2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除秘密窃取、物质金钱和其他利益利诱、以及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外的,其他足以获得商业秘密的违法手段。(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或者通过公众媒体将商业秘密公布于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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