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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03:43:46
债务人否认借款事实时债权人应怎样举证案例陈某称,2005年3月,李某因帮朋友筹钱,向他借款5万元,并由李某出具了借条。他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欠款。李某辩称,他向陈某出具5万元的借条属实,但该款是陈某用来投资合伙做生意的,当时他经管现金,所以由他向陈某出具借条以作凭证。合伙期间,该款已交陈某出去谈生意,结果被他人骗走了。故他只同意支付陈某亏损的一半2.5万元。庭审中,陈某因遗失了借条而未能提供该证据。分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分析认为:关于欠款争议,法院进行审理的依据就是争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凭证。本案陈某遗失了借条,即失去了最有力的证据,出现这种情况其主张只有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认可,法院才可予以支持。对全部待证事实存在与否,不能得出必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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