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8 03:41:14
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77号)。(二)、用人单位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为准,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但对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2001]年9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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