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2 02:28: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第123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第124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一)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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