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9 15:39:17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的效力。超出夫妻双方日常生活的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需经过夫妻二人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显然没有得到另一方追认,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分权,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一、要求“第三者”返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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