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9 15:47:21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我们通过山东一法院的判例来具体看一下,丈夫为了替妻子还贷而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2021年5月8日,被告小明、小红(小明之妻)以偿还小红所欠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孙某借款800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就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小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又归还原告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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