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9 15:51:25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2、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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