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00:26:56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规划决定终止全部或部分类型的信用卡业务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申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规划决定终止全部或部分类型的信用卡业务应当参照申请开办该业务的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商业银行决定终止全部或部分类型的信用卡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停办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终止业务的原因、风险状况、公告内容和渠道、应急预案等,并根据沟通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终止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拟终止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二)终止信用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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