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0 00:10:2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就是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拆迁办,也可能是住建部门。一、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签了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一般不能反悔,如果对征收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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