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4 03:27:53
首先撤销缓刑、假释的收监执行是对缓刑、假释罪犯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但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明确、科学,造成检察机关对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缺乏有效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撤销缓刑、假释的收监执行程序,加强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完善启动程序。撤销程序的启动,改由司法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对撤销提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罪犯进行讯问。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制作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连同司法行政机关提请书和证明材料向法院提出撤销建议。不符合撤销条件的,作出不予建议决定,退回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发现应当提请撤销而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提请的,应依法监督提请。完善法庭审理程序。完善管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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