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7 10:50:42
退赃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司法机关退还赃款赃物的主动行为,退赃行为的发生,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可以作为认罪态度好、避免、挽回损失的有力佐证。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中明确: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司法实践中,退赃应该是被告人具有诚意的积极主动行为,而不是被动的。2)退赃时机的掌握。3)退赃数量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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