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7 11:10:55
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基于以下四种原因将贿赂款物予以退还或上交。一、行为人在收取对方给付的财物时并不知道财物的实际价值,发现后遂及时予以上交或退还。例如,行贿人送给行为人1个果篮,而实际上该果篮中还藏有1万元人民币,而行为人则误以为只是1个果篮并收下,当发现其中的人民币后,遂及时将l万元人民币退还送礼者或予以上交。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由于行为人在收取财物时对其实际价值并不明知,且在认识到之后能够及时将其退还或上交,由此可以推定其在主观上不具有受贿的故意,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二、行为人明知对方给付的是贿赂款物以及该款物的实际价值,但基于某种主、客观原因无法当场拒绝的,遂于事后及时将上述款物予以上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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