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12 07:07:28
一、拘禁他人后威逼索要财物未成功。被告人蒋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琐事对被害人刘某产生怨恨,遂与他人预谋教训刘某。2016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约合他人搭乘出租车窜至日照某针织公司车间,当众对被害人刘某拳打脚踢,并将其挟持至市区一饭店内,继续殴打谩骂。后又以被害人刘某应赔偿其工资损失为由,采取持刀威逼等手段,向刘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23时,被告人蒋某某等人挟持刘某回到日照某针织公司索取存折,准备次日到银行提款时,遇到正在寻找刘某的公司同事丁某、田某等人,被告人蒋某某等人遂逃跑,后被抓获归案。二、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文认为,本案应定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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