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12 04:24:36
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和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和确定罪名,折算后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一、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鉴于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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