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13 13:33:15
(一)债权人的情况。1、债权人与配偶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在特定情况下削弱借据的证明力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的家人、亲属、朋友借款的借据,如果这些借款事宜另一方不知晓,也不认可,不论借款理由发生在离婚前还是离婚时,都是值得质疑的。借据在“成立”时不为人所知,却在双方离婚时突然出现,违背常理是显而易见的,而借据债权的成立又有助于借款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中实现获益和打击、报复配偶另一方的目的。除非债权人或者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说明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用途、资金的流向或转换形式,否则,仅凭旁人的一张借据,一份孤证,缺乏说服力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配偶另一方为虚无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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